(文组通﹝2017﹞10号)
各县(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中共云南省委老干部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提高我省无固定收入的已故离休干部配偶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云组通﹝2016﹞9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文山州委组织部 中共文山州委老干部局
文山州财政局 文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2月8日
关于调整提高我省无固定收入的已故离休干部配偶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云组通﹝2016﹞99号)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办发 〔2016〕39号)精神,现就调整提高我省无固定收入的已故离休干部配偶生活补助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一)无固定收入的已故离休干部配偶。
(二)按干管权限经组织部门审核认定,符合离休但未办理离休手续就去世的干部,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
二、调整内容
(一)红军时期、其他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已故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生活补助标准,分别由现行的每人每月 794元、661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500元、1200元。
(二)属无子女或配偶因公死亡的,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两个条件都符合的合并计算。
三、经费渠道
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中共云南省委老干部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