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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字体:【 】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0-04   阅读次数:

                                 (文政发〔2015〕6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4〕64号)精神,为加快推进全州养老服务业发展步伐,保障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结合我州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引领、深化体制改革、健全保障制度、突出保障基本、注重统筹发展、培育繁荣市场、强化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到2020年,努力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和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养老服务设施和站点覆盖100%的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行政村。全州社会养老床位数达17850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35张以上。每个县(市)均有1所照料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大幅度增强。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例显著提升,提供就业岗位1万个以上。养老服务业政策法规体系、投融资保障体系、人才培养体系、标准评价体系、管理监督体系更加完善。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意识增强,支持和参与养老服务的氛围更加浓厚,养老志愿服务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得到进一步弘扬。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对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实施政府供养或特困人员救助。对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实行高龄补贴及百岁长寿补助。完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社会救助保障等政策,建立与城乡居民消费指数联动的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不断提高老年人的基本保障水平。在建设、分配保障性住房或危旧房屋改造时,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二)加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力度。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加快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实施步伐。各县(市)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总人口数人均用地不低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合理设置包含老年人(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在内的养老服务设施,设施规划于2015年12月前制定下发。凡新建居住(小)区要配套建设养老设施用房,将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移交辖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社区(村委会)使用,民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未经县(市)民政部门批准,所有权主体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养老服务设施应位于适宜老年人活动的底层,并设无障碍设施通道,多期开发的应在首期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认真落实《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政办发〔2011〕33号)、《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文政办发〔2013〕93号)精神,按照住宅小区开发每100户设老年人活动室不低于20平方米的规定,住建部门对2012年以来全州新开发住宅区老年人活动室建设情况进行清理并补办产权移交手续,2012年开发的住宅区老年人活动室,其产权移交手续在2015年12月前完成;2013年开发的住宅区老年人活动室,其产权移交手续在2016年6月前完成;2014年以后开发的住宅区老年人活动室,与住宅同步移交。配套建设的老年人活动室所有权主体不变,未经县(市)民政部门批准,所有权主体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老城区和2012年以前已建成的居住(小)区,由县(市)人民政府通过购置、置换、补助、租赁等方式建成养老服务设施。按规定征收的社区办公用房,除居委会办公用房外,必须优先保障居家养老服务场所用房。加强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活动室等设施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功能衔接,充分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提高使用率和综合效益。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推动社区无障碍环境改造。

(三)加快发展居家养老服务步伐。加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中心)建设。通过制定扶持政策措施,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开展日间照料、康复护理、文体教育、心理辅导、精神慰藉、辅具配置、紧急援助、法律帮助等服务。鼓励社会组织、家政、物业等企业、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助急、代购、代缴等上门服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中心),应当办理法人登记的相关合法手续;不具备条件的,可通过社会组织备案方式进行备案管理。各单位设在街道、乡(镇)和社区的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公共服务设施要向老年人开放,发展老年人文体娱乐服务,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四)积极推进养老机构建设。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将公办养老机构建设纳入当地社会公益设施基本建设计划,加大政府支持托管型、养护型和医护型养老机构建设力度。2020年末,州级建设2所城市养老机构,建设床位400张以上;各县(市)各建1所城市养老机构,建设床位200张以上。凡新建、改扩建的公办养老机构,应按照护理床位数不低于50%的比例设置,重点为城镇“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整合、利用好闲置的公共资源,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保障作用。各县(市)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采取公建民营、参股合作和奖励补助等方式,探索市场化运作路子。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

(五)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坚持区域布局、科学安排,继续大力发展适度规模的片区性乡(镇)中心敬老院,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供养需求的前提下,支持“五保”供养机构改善设施条件并向社会开放。落实好农村敬老院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在确保农村敬老院“有人管理、有钱运转”的基础上,不断提高运营效益,增强护理功能,使之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使全州集中供养率接近全省平均水平。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利用农家大院、农村医疗服务和闲置校舍等设施,建设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站)、农村幸福院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接纳周边村寨散居老年人,更好地为农村老年人服务,夯实农村养老基础。鼓励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资源,收益供养老使用。要完善农村养老服务“托底”的政策措施,适时提高“五保”供养标准,健全“五保”供养机构功能。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和老年协会的作用,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等活动,确保农村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

(六)加快推进城乡老年教育服务。全州逐步建立起以州老年大学为示范、各县(市)老年大学为骨干、各乡(镇、街道)老年学校为支撑、社区(村委会)老年人学校为补充的全州老年教育服务体系。在“十三五”期间,按云南省示范性老年大学建设的标准,规划建设州级和县(市)级9所老年大学,充分发挥示范、辐射、带动作用;在部分人口较多、有条件的乡(镇),通过新建或整合资源等方式,兴办乡(镇)老年人学校;在有条件的社区(村委会)开办老年学校分校,就近、方便老年人学习。通过三个层次的建设布局,力争到2020年,全州老年人受教育覆盖面达4%左右。

(七)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降低门槛,简化程序,大力引导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鼓励城市资金、资产和资源投向农村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兴办规模化、连锁化、便捷型养老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改造,用于养老服务;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式、小型化养老机构;鼓励境外资本开设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将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养老服务项目纳入政府财政有关专项支持范围并给予重点关注,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当地给予的运营补贴和国家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八)努力推进医养结合。抓紧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医养融合发展规划和相互扶持政策,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在试点的基础上大力推动护理型养老机构发展。支持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100张床位以下的设置卫生室或护理站,100张床位以上的设置或合作设置医务室,500张床位以上的设置或合作设置独立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4〕57号)执行。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按照就近就便原则,鼓励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医疗合作协议,由协议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护理培训等服务。2016年6月底,全州乡(镇)以上养老机构完成设立医疗机构工作。探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与老年人家庭的契约服务途径,开展诊疗、保健咨询等服务,到2020年,实现签约社区覆盖率达100%。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床、开通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的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将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老年病医院和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纳入报销定点单位,参保老年人因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结算,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九)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健康发展。充分利用我州气候、环境、民族、文化、旅游及生物等资源优势,围绕我州不断增长以及国际、国内中高端养老服务需求,扶持社会力量发展具有文山特色的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各县(市)从实际出发,积极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产业发展。依托山水、珍贵药材、名镇名村、民族民俗、边疆风光等资源,探索建设养生养老园区。围绕老年人衣、食、住、行、医及文化娱乐等需要,鼓励州内有实力的企业研发老年健康保健产品和开展为老服务。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引进外地养老连锁管理企业,促进文山养老产业发展。

(十)培育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和机构。培育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行业协会、商会、科研、评估、法律援助、慈善等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承接养老服务项目,提升养老服务水平。鼓励基层老年协会通过登记或备案等方式,为其获得捐赠、开展有偿服务、解决各类纠纷等提供法律保障和便利条件。加强对老年人的法律服务和司法援助,健全和完善老年人法律服务与司法援助保障体系,结合法律进社区、进农村等活动,做到每个养老机构、社区和村委会有一名法律志愿者开展老年人法律服务与司法援助活动,并重点为高龄老人、失能老人和行为能力不健全老人提供房产、土地、赡养等方面的维权服务和法律保护。加大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服务力度,将养老服务机构(企业)作为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重要主体。支持社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和老年活动室,鼓励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居家养老互助服务。鼓励家政、物业、服务中心等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服务。支持老年群众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活动。建立健全基层老年协会组织,鼓励和动员社会有能力的单位和个人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资助。鼓励社会服务窗口行业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

(十一)加快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州内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重点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才。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保障从业人员待遇、改善工作条件等方式,鼓励吸引大专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养老服务与管理等专业的毕业生到养老服务机构就业。公办养老机构工作人员与供养对象比例不低于1:10。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政策,适时发布养老护理员工资指导价位,逐步提高养老护理员工资待遇。把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纳入城乡就业培训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给予适当补贴。各县(市)要采取多种方式,为公办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配备必要的养老护理人员,在政府设置的公益性岗位中优先配备养老机构人员。对在养老机构、养老服务企业就业的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民办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企业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公办养老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将农村护理员纳入农村劳动力培训范围,在妇女就业培训中,增加养老护理技能培训,并按规定落实培训补助。到2020年,全州养老机构持职业资格证上岗的护理员达70%以上。积极推进为老年人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加强志愿者服务管理。

(十二)切实提高养老服务信息化水平。完善养老服务信息系统。依托省养老服务信息系统,规范收集养老服务行业基础数据,为政府管理决策、公众信息查询提供支持。以各县(市)城区为重点,按照《文山州信息惠民工程建设方案》的总体要求,依托信息技术公司、家政服务公司、养老机构和社区服务中心,建立为老服务热线和居家养老呼叫服务网络,对接老年人需求和各类社会主体服务供给,为老年人提供便捷的居家养老信息化服务。推进养老机构服务信息化建设,支持养老机构建立以采集老年人信息、服务缴费、日常管理的信息系统,以紧急呼叫器为载体的联系平台,以摄像头为载体的监控平台,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

三、完善政策措施

(一)土地供应政策。各县(市)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选址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新建养老床位的工作目标和年度任务,按照床位标准和建设规模确定养老机构用地规模,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和保障。对已经供应的建设用地,经审批允许改变用途优先用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公办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范畴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符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规定的,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乡镇(村)兴办的养老服务建设用地,优先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涉及使用农用地的,按照农村公益用地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采取租赁、协议出让、招标出让等方式办理。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收益金让利于民办养老机构的相关政策。严禁将养老设施用地变相进行商业地产开发和改变养老服务性质。

(二)财政支持政策。州、县(市)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制定专项补助政策。1.建立专项资金。州级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州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200万元,州民政局从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每年调配200万元,用于城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民办养老机构服务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补助。各县(市)要参照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建立专项资金,加大对公办养老机构的投入力度,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解决公办养老机构的维护资金、工作人员薪酬和日常工作经费;制定对民办养老机构的建设、运营补贴和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2.实行专项补助。(1)建设补助。对公办城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项目,项目建设资金逐级按政策配套。对民办养老机构,属城市的,新建项目每个一次性补助建设资金30万元,租赁项目每个一次性补助资金10万元;属农村的,新建项目每个一次性补助资金15万元,租赁项目每个一次性补助资金5万元。(2)床位补助。2015年至2017年,对用自建产权用房、租赁用房新办民营养老机构且租期5年以上的,每张床位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0元、5000元,在省级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地方承担部分由州补助20%、县(市)承担30%。(3)运营补助。对民办养老机构接收老年人入住满6个月以上并经过年检合格的,给予每张床位每月100元的运营补助,州、县(市)按6:4的比例承担。各县(市)要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探索建立失能、半失能困难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补贴制度,完善对特困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尽快组织补贴试点及推广工作。

(三)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按照规定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比例扣除。经工商部门登记的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可享受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家庭服务业等税费优惠政策。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免收有线电视入网费、安装费,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按照不高于所在地居民用户主终端的收费标准给予适当优惠。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免征房屋所有权登记费、防洪费、无害化净化池工程材料费、征地管理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排放污染物经环境保护部门核准达标后免收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凡州内登记的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以及普通高校毕业生创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养老机构生活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全部按居民生活类阶梯价格第一档价格标准执行,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按照家庭住宅价格执行。

(四)投融资政策。州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投入资本金、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等方式,鼓励支持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养老服务业。针对不同类型的养老机构投融资需求,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在支持地方发展养老服务业方面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对利用自有房产、土地开办养老服务的机构,可通过房产、土地抵押等贷款合理融资;探索利用租用土地和房产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租金贷款等产品;探索利用金融保险和社会组织资金发展养老服务产业。对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各县(市)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养老服务业招商引资政策,增强养老服务业发展后劲。

(五)风险防范政策。坚持“政府支持、机构投保、保险公司运作”的原则,鼓励支持养老机构投保综合责任保险,保险机构承保综合责任保险,通过全州统保、行业互保的办法,降低养老机构运营风险。健全医疗保险机制,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在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立律师指导机制,依法防范和处理权益纠纷。人民银行和银监机构要积极引导各银行建立评级授信管理体系;各银行机构要加强养老服务业贷款投向管理,密切监控贷款用途,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以养老服务业贷款的名义,进行商业性房地产开发。

四、组织领导

(一)健全机制,形成合力。加强对发展养老服务业的组织领导,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服务业和民生建设重点发展领域,作为政府“一把手”工程,列入年度阶段性考核内容。州、县(市)分别建立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分管领导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切实履行统筹规划、政策扶持、资金引导、监督管理等职责,研究具体问题和推进措施。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认真落实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有关任务要求,整体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

(二)推进改革,创新发展。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要在财政、金融、用地、税费、人才、技术及服务模式等方面进行改革(探索)创新。利用本州的环境气候、旅游资源、生物医药优势,研发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创新发展养老产业;将现代信息技术和平台运用于养老服务业,为老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三)强化监管,规范服务。民政部门要建立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经营、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规定,督促指导养老机构完善管理规范、改善服务质量;价格主管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依法确定适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有关部门要依据有关制度和工作职责,加强对养老服务业实施监督管理。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提升养老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四)加强检查,严格责任。各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抓好贯彻落实。各县(市)要制定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方案。州直有关部门要根据主要任务分工和自身职能,尽快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发展和改革委、民政局、老龄办等部门要加强对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 

(五)搞好宣传,营造氛围。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宣传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养老服务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先进经验,在社会各界形成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增强全社会的老龄意识和敬老意识。做好对老年人及其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教育,引导成年子女自觉履行赡养和照顾老年人的义务,引导老年人树立健康的养老观念,逐步形成社会化养老的消费理念。加大对敬老、助老、爱老先进事迹的宣传力度,为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2015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