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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农村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通知
字体:【 】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7-16   阅读次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向基层延伸和促进农村移风易俗,切实规范农村婚丧喜庆事宜,营造节俭文明办客、廉洁公正办事的良好乡村新风,用心用力为农村群众解难事、办好事,增加农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村民自治和党纪政务处分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农村婚丧喜庆事宜的原则及要求。坚持严查严管公职人员,督促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率先垂范,带头移风易俗,狠刹大操大办不良风气;坚持勤俭节约、节俭办客,避免大操大办、盲目跟风、相互攀比、铺张浪费;坚持统筹考虑、分类施策,尊重少数民族风俗;坚持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不变相请客送礼借机敛财、不以权谋私,切实纠正和惩治利益输送、影响秉公办事、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坚持在婚丧喜庆事宜中减轻农村群众经济负担和精神负担,防止各种名目的大操大办影响农村经济发展、群众生活改善,特别要避免贫困群众迫于人情世故大操大办而积贫返贫,影响脱贫攻坚进程和成效。

二、规范操办范围。除为本人及子女操办婚事,为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操办丧事外,其余事由不操办客事。以庆生祝寿、升学入伍、就业退休、建房乔迁等事由操办的家宴,不邀请亲属以外的人员参加并收受其财物。党员领导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不得操办或参加以请托为目的、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三、规范操办标准。提倡婚事新办、力戒奢靡,丧事简办、厚养薄葬。要压缩宴请规模,婚事双方宴请总人数控制在200人(20桌)以内,丧事宴请规模也要规范控制。同一事由所有操办人员各自宴请和分次办理的总人数不超过上述宴请总人数,提倡婚事丧事宴请只办理1次。宴请每桌菜品不超过12个,其中荤菜不超过总数的一半,每桌费用控制在200元以内;烟酒支出不超过每桌支出的30%,提倡使用本地符合安全质量饮用标准的自产酒。按民族风俗习惯办理的婚丧宴请标准由各地合理确定。

四、明确随礼上限。切实减轻农村群众人情和经济负担,参加农村婚事丧事宴请,赠送礼金或礼品价值不超过100元。防止和纠正以给压岁钱的方式变相送礼,除近亲属外不赠送压岁钱。

五、实行申报备案及公示制度。规范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申报备案和公示约束,让操办者自觉主动接受监督,实现监督关口前移。操办婚事要提前10天进行申报,如实说明操办事由、时间、地点、规模、标准等,并对遵守相关规定作出承诺。丧事可在事后10天内补报。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按干管权限申报备案,村党组织、村委会和村监委成员向乡镇党委申报备案,党员向所在村党组织、村民向所在村委会申报备案,经批准后方可办理。申报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六、积极倡导婚丧喜庆事宜定点操办。村委会要依托村组现有活动场所,积极协调,为辖区内婚丧喜庆事宜提供操办地点。倡导农村群众到指定场所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有条件的可以委托红白理事会统一操办,实现同一村组所有客事统一地点、规范管理,方便群众、服务群众,为群众排忧解难。

七、严肃处理违规操办及参加人员。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含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违规操办或者违规参与婚丧喜庆事宜的,以谋取利益为目的相互请托、变相送礼、进行利益交换的,在婚丧喜庆事宜中用公款送礼、使用公务用车、侵占公共和集体财物(使用指定的村组活动场所办客除外)及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农村群众违规操办或者违规参与婚丧喜庆事宜的,依照《村规民约》《红白理事会章程》等进行处理。

八、对管理不到位的进行责任追究。各级各部门对管辖范围内大操大办、相互攀比、铺张浪费、封建迷信等不良风气听之任之,导致群众反映强烈、问题严重的,要依纪依规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应领导责任。村党组织、村委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对村民说服教育、劝阻制止不力,失职失责,导致辖区内发生违规操办、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的,由乡镇纪委对其提醒约谈、通报问责,问题严重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九、加强监督,推进工作落实。村党组织和村委会要加强对农村群众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教育、劝阻、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等工作,全面组建红白理事会,并结合当地经济状况和民族风俗,把移风易俗、节俭办客纳入村规民约和红白理事会章程,在严格执行本通知工作要求的基础上,制定规范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具体实施细则,对农村操办婚丧事宜的邀请范围、人数、每桌费用(含烟酒)、菜品及数量、礼金礼品、办理流程等做出具体详细规定。乡镇纪委要加强对村党组织、村委会规范婚丧喜庆事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对典型问题进行通报曝光,工作情况及时向县(市、区)纪委监察委报告。州(市)、县(市、区)纪委监察委要加强督促指导,协调解决基层工作中出现的实际问题。

城市社区(含原为村委会,现仍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管理的“村改居”社区居委会),参照本通知要求,不超过标准上限,结合实际,规范社区居民(含“村改居”社区居委会居民)婚丧喜庆事宜。